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董宪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花石乡侯楼村div>
法定代表人:侯军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八里营div>
法定代表人:岳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花石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要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7日,住禹,住禹州市div>
被执行人:王静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7日,住禹,住禹州市div>
被执行人:刘振亚,男性,汉族,生于1982年6月30日,住禹,住禹州市div>
被执行人:朱秋沛,女性,汉族,生于1984年9月8日,住禹,住禹州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王静玲、刘振亚、朱秋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王静玲、刘振亚、朱秋沛在银行的存款42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4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价值相当于4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宏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