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56号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62239L。
负责人:刘娟。
被执行人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禹州市西工业区园区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616699998。
法定代表人:郑自峰。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住禹州市花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39071800H。
法定代表人:王要俊。
被执行人郑自峰,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葛丽萍,女,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要俊,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郑自峰、葛丽萍、王要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56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郑自峰、葛丽萍、王要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银行于2020年01月21日反馈已控0元。
5.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及可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制作失信惩戒公告;
7.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去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葛丽萍名下有房产,本院已2019年02月02日保全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8.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收到传票后于2020年04月29号到庭;
9.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10.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908049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