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410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7506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2019)豫0103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尚有275064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