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豫1081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住禹州市花石工业开发区;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住禹州市花石乡侯楼村;王要俊,女性,住禹州市;贾维强,男性,1956年2月18日出生,住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侯军超,男性,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花石乡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王要俊、贾维强、侯军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邢 晶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