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28民初1209号
原告定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定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定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毅
书记员 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