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执4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2幢门面东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9114951Q(2-2)。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80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证号为:(2010)驻市国用第8549号)一宗,正在被其他案件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702执4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