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469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2幢门面东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9114951Q。
法定代表人:王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9号颐和美丽园8号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3100018T。
法定代表人:章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