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华源新城2幢门面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新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新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4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广阔
送达人:执行一庭联系电话:216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