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8052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2幢门面东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9114951Q(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87473H。
法定代表人栗守红,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黄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