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702民初1425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2幢门面东10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5991149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闫将军,河南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下欠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借条系被告出具的,但被告从未借原告款,被告收到的50万元系原告支付的回扣,后原告又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回扣。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50万元(备注为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下欠10万元于2016年9月6如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10万元整”(其中“***现金”注明燕丽代写。且系添加上的)。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有原告出示的银行明细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偿还原告下欠借款10万元。根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争议款项系回扣,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