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222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申请人: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学来,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学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600428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学来、***、***银行存款76004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