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
法定代表人:于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和顺园小区5栋2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布艮良,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马学来,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苗兴国,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于小飞,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执行人:杨艳艳,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陈聂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赵小军,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布艮良、陈聂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苗兴国、杨艳艳、于小飞、赵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因布艮良、陈聂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苗兴国、杨艳艳、于小飞、赵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布艮良、陈聂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苗兴国、杨艳艳、于小飞、赵小军应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81458元、执行费7180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无公积金信息;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二套;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五辆;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许丽飞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