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539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凯街2号7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布艮良。
被执行人: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艳。
被执行人: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
法定代表人:马旭亮。
被执行人:杨艳艳,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被执行人:布艮良,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马学来,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执行人:马旭亮,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姜麦平,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21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姜麦平银行账户存款为260元。申请人申请不扣划,继续冻结。2021年3月21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无可供执行财产。
1.2021年1月6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6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名下无房产。
3.2021年3月22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名下豫C×××××号、布艮良名下豫C×××××号、豫C×××××号、马学来名下豫C×××××号、豫C×××××号、豫C×××××号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天眼查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1年3月21日在天眼查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成立。目前年审情况正常。该公司有27条司法风险警示信息,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天眼查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1年3月21日在天眼查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成立。目前年审情况正常。该公司有32条司法风险警示信息,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天眼查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1年3月21日在天眼查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成立。目前年审情况已吊销。该公司有11条司法风险警示信息,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天眼查等软件系统,查询公司运营状态、税务等。2021年3月21日在天眼查软件系统中查出被执行人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成立。目前年审情况正常。该公司有5条司法风险警示信息,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2020年12月26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经执行人员询问表示此人不在厂里,不知道去哪里了,找不到被执行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拍照存卷。
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有29起关联案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艮良、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艳、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亮、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艮良、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艳、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亮、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邮寄送达。
2.本院在2021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邮寄送达。
3.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下落不明,故报公安临控,发现被执行人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下落立即将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3月21日通过电子约谈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0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5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众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灵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艳、***、布艮良、马学来、马旭亮、姜麦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