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四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0527-2,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艳。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本院在执行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65100元及自2016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未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00元、执行费77623元,因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后,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27917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8186.54元,本院已扣划35952.54元,全部转入执行申请费。
2、经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附属物及机器设备,经变价处置,得执行款25130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信息。
4、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洛嘉牌汽车(车牌号:豫C×××**)达到报废标准,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C×××**)本院对该辆汽车予以轮候查封,以上两辆汽车暂无法进行处置。
5、经保险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均为他人投保,暂无法进行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673745.4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洛嘉牌汽车(车牌号:豫C×××**)、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C×××**),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梁书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