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7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芬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书确定的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