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21民初902号
原告:中冶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纸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滨海经济区25号3-2。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冶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冶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中冶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