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2672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村新吉路碧桂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J57E8L。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938B。
法定代表人:徐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晴,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委会象龙西路****1440606747061231Y。
法定代表人:谭生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被告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李子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对***购买的房屋的燃气管道的铺设和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进行整改,将铺设的燃气管道和安装的燃气计量表从***购买的房屋的阳台内移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和碧桂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碧桂园公司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同德道19号碧桂园新城之光花园13座702房的房屋,套内面积103.89平方米,总价2199607元,并约定于2019年6月20日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发现,碧桂园公司在履行合同关于“燃气:预留管道、燃气路线到户……”的条款(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补充协议》P13)时,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却将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铺设和安装在涉案房屋的生活阳台内,占据了生活阳台的空间和大部分墙面。燃气计量表作为易漏、易碎、易爆的危险特殊装置,安装在房屋的生活阳台的内墙,存在安全隐患。生活阳台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活动区域,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缩小了该区域的使用空间,使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更是严重影响了***对阳台的使用。而对于以上燃气管道敷设和燃气计量表安装的相关设计,碧桂园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告知。为此,所在的小区有业主向碧桂园公司和港华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整改,但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以“施工难度高产生高空作业风险、安装符合规范”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回复业主拒绝整改。***认为,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如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将必严重影响***对房屋的使用,现碧桂园公司、港华公司拒绝整改,理由显然不成立的。据此,***提起诉讼。诉讼中,***再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敷设并安装至合理部位是参照该小区一期商品房的设置方案。***还追加盈通公司为被告,请求共同承担本案的整改责任。
被告碧桂园公司辩称:一、案涉房屋的燃气管道工程从设计到验收均符合法定规范的要求,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案涉房屋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由具有燃气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设计公司)出具,经佛山市顺德区顺建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认定合格。该燃气工程于2018年10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工程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且已通过燃气经营者港华公司的检测,符合通气条件。《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认定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小区1400户住宅及小区内庭院燃气管道的安装工程,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要求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与规裎》GJJ63-2008及有关标准检验合格。二、碧桂园公司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敷设燃气管道到户,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燃气设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时敷设到位”,补充协议附录三《装饰、设备标准》对燃气设施的交付标准约定为:“预留管道、燃气路线到户,燃气开通及日常费用由燃气公司另行收取”。碧桂园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敷设燃气管道到户,并按照法定规范安装燃气计量表,***在起诉状中对燃气管道及计量表的安装已确认,***并无证据证明燃气管道的敷设及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三、案涉房屋燃气管道及计量表的安装并不影响***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要求碧桂园公司进行整改的诉求并无事实与理论依据。案涉房屋有2个阳台,一个是靠近客厅的大阳台,一个是靠近厨房的生活小阳台,燃气管道及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靠近厨房,因此在综合现场环境后,设计安装在靠近厨房的小阳台内,而且燃气管道及计量表均为***这一户专属使用。管道与计量表均紧贴阳台墙面安装,安装位置符合法定规范要求,并不影响阳台的正常使用功能。国家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对燃气管道及计量表的安装要求,是专业而严肃的,已经严格考虑安全、使用及检修等各方面因素,***作为非专业人士,仅凭自身主观感受认为不够美观及不够方便而要求整改,该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与理论依据的,而且也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综上,***要求碧桂园公司对燃气管道及计量表的安装位置进行整改,并要求从案涉房屋的阳台移出,该诉求并无理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港华公司辩称:一、港华公司非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当事人,也非***所购商品房燃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港华公司对***的商品房燃气设施不承担诉请整改义务,***诉请港华公司对其所购商品房燃气设施进行整改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2018年11月9日***就购买商品房事宜与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港华公司非该合同当事人,***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要求港华公司整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港华公司也非***所购商品房燃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港华公司对燃气设施不承担诉请的整改义务,也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港华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方,统一经营顺德区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业务,***至今未与港华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与港华公司不存在供用气合同关系。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2.港华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方,统一经营顺德区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业务,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本案***未向港华公司提出通气申请,亦未与港华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与港华公司之间不存在供用气合同关系。三、***若需对商品房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改装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不得私自进行改装。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第三十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2.***若需对商品房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改装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户内燃气设施完成改装作业后应当经相关单位验收后方能通气使用,不得私自进行改装。综上,港华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案涉商品房燃气设施整改的义务,***诉请港华公司进行整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盈通公司辩称:一、盈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将盈通公司追加为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与乐从碧桂园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盈通公司根本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2.盈通公司确实是与碧桂园公司存在燃气管道施工合同关系,但盈通公司与***没有任何关系的。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的原则,盈通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也无权直接要求盈通公司解决。因此,盈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案涉房屋的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符合法定规范,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以自己个人的喜好来判断燃气管道安装不符合要求,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房屋的燃气工程是由具备燃气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长春燃气设计公司设计的,同时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是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认定合格的。2.2018年10月5日,涉案房屋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工程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同时也通过了燃气经营者港华公司的检测,符合通气条件。因此,案涉房屋的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均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并且合格的。***不能单凭自己个人的喜好去认定燃气管道工程不合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与碧桂园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Y201811090375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向碧桂园公司购买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同德道19号碧桂园新城之光花园13座702房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103.89平方米,总价款2199607元,定于2019年6月20日交付。合同第十条还约定“…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还有合同的附录三《装饰、设备标准》,其中约定“燃气:预留管道、燃气路线到户,燃气开通及日常费用由燃气公司另行收取。”2019年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二期部分业主提出引入商品房的燃气管道的敷设路线和燃气表的安装位置有问题,为此,碧桂园公司以其名义于2019年4月21日向港华公司发出咨询函。2019年5月6日,港华公司向碧桂园公司回复,其中对于所提出小阳台推拉门上方燃气管安装位置不美观的问题回复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要求,阳台外墙是宜明设燃气管道的,且符合日常检修更换要求,不建议将此管道改移至阳台外沿边安装,如在此位置安装对于现在施工情况来讲,施工难度高会产生高空作业风险,且给以后燃气管道的检修更换工作带来不便。对于所提出室内燃气表的位置不合理影响后期阳台使用的问题回复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3要求,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燃气表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的规范要求及现场分析,现燃气表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且相对现场情况分析应是比较合理的挂表位置。因***对引入其商品房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表的敷设和安装仍有异议,遂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购买的商品房所处的楼房的燃气管道(包括燃气表)的设计图是由长春燃气设计公司设计,后于2018年8月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变更(其中燃气管道路线基本相同,通过小阳台推拉门上方,只是燃气表的安装位置有所不同,现位于小阳台推拉门右边墙上),并再制作设计图,随后燃气管道敷设和燃气表安装等施工是由盈通公司完成。在检验合格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了《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18年11月20日,***购买的商品房所处的楼房建筑整体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施工单位意见栏中有盈通公司盖章。诉讼中,***于2019年8月3日接收了其商品房的钥匙和相关资料。本案曾组织当事人到***的商品房(属该小区二期)及小区一期其中一户商品房进行现场查看。
本院认为,***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起诉请求对其所购买商品房的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表的安装进行整改,该性质是以商品房有质量瑕疵而引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故***需举证证明交付的商品房中燃气管道和燃气表的敷设及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才可支持诉请。对此,***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只在第十条约定“…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还有该合同的附录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燃气:预留管道、燃气路线到户,燃气开通及日常费用由燃气公司另行收取。”内容上没有具体表示燃气管道的敷设路线和燃气表的安装位置。而在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方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14规定,“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第10.3.2规定,“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4)经常潮湿的地方;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4.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现本院对照审查,案涉商品房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表的敷设和安装,未见有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另一方面,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现碧桂园公司建设的案涉商品房所在的楼房建筑已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代表该楼房建筑各方面包括燃气工程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还进行了备案。而且,本案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表只设置在靠近厨房的小阳台内,而不是设置于靠近客厅的大阳台内,已相对减低了影响。综上所述,***不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商品房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表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形,其请求碧桂园公司予以整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还认为应参照该小区一期来敷设燃气管道和安装燃气表,但其所购商品房是属于小区二期,两部分是先后不同时间独立建设的,并且各自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故不适宜进行比照套用。对于***在本案中一并起诉港华公司和盈通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存在***本案所主张的问题,也只能由合同上的碧桂园公司对***承担责任,不宜直接由合同外的其他当事人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劳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