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8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612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77019027-7。
法定代表人:区建业。
原告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佛山市盈通管道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3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5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有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区(二期)2-03地块(产权证号:03×××51),该房产已于2015年8月1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首查封,并有多案进行轮候查封,且已抵押给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应由首查封法院或抵押权处置法院处理,待该房产变现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作第十八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起计算三年;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985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待另案变现处理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89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