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8011号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3。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693D。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英明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961M。
法定代表人:招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21C。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英明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9元,由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