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某某街道下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某某街道下朗英明联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禅城区某某街道下朗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8012号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3。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693D。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英明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961M。
法定代表人:招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21C。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英明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3元,由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