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0713号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一座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24833。
法定代表人:梁龙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棋,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赢家集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银海大道14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PEDXT。
法定代表人:**珊。
被告:**珊,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赢家集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