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8815号
原告:佛山市一生伴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杰,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铃某1。
被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佛山市运海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广州市得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2。
原告佛山市一生伴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佛山市运海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得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以与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一生伴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一生伴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