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2296号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24833。
法定代表人:*龙威,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伟文,系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光营木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0809936。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光营木材加工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