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489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24833。
法定代表人:*龙威,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鲍国演义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35036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鲍国演义饮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4000元、违约金1390元及律师费5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粤0605执5817号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属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4栋27号铺、30号铺内餐饮设备及用品一批,得款90443.5元,扣除评估费2000元,余款为88443.5元。经查,以佛山市南海鲍国演义饮食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宗,其中,涉及劳动者工资案有一件,上述款项已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上述餐饮设备的评估、拍卖、交接等工作,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经营,现经营场所已被出租人收回并转租予其它主体经营。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2016)粤0605执5817号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财产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