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代建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982财保15号
申请人: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77629U。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代建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建燊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刘庙村(凤凰水岸)B-1幢101、201、301号(权证号:*(2××17)安陆市不动产权第0001012号)和***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121号101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城南区)、安陆市太白大道121号-101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城南区)、安陆市太白大道-室(权证号:A0×××60)、安陆市解放大道双龙桥家园锦绣苑201铺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安陆市碧涢路-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代建燊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刘庙村(凤凰水岸)B-1幢101、201、301号【权证号:*(2017)安陆不动产权第0001012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121号101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城南区)、安陆市太白大道121号-101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城南区)、安陆市太白大道-室(权证号:A0×××60)、安陆市解放大道双龙桥家园锦绣苑201铺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安陆市碧涢路-室(权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的房产。
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鑫中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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