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396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
原告:***,女,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
原告:**,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3565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