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2栋21层21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英,女,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凯,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明,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舸,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张立燕,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朝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清,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桂英、陈凯、罗建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1月2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吴桂英、陈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8元,减半收取4,274元,由上诉人***负担2,137元,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图亮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吴维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秀竹
书 记 员 詹珺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