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村与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113执90号
***、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彝族乡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1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恒和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彝族乡人民政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案款182315元(含利息7315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执行费25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