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35号
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8号锦江宾馆附楼三层。
负责人:何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51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礼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开设账号为52×××51内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开设账号为44×××32内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18)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开设账号为52×××51内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开设账号为44×××32内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18)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开设账号为52×××51内存款9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开设账号为44×××32内存款900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