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3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速强。
被执行人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78512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找不到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