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7284号
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徐速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利剑,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彩公司委托代理人曾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彩公司诉称,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鼎鑫担保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丰德羊西中心的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包干价460000元。同年4月30日,双方又就增加消防改造及中央空调系统签订《补充协议书》,增加工程费用为118000元。后因工程涉及部份工艺调整和新增项目,双方于同年7月31日再次确认增加工程费用103512元。上述工程费用合计6815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装修施工,并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除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5月27日支付款项230000元、173000元后,未再按合同支付款项。经原告催收,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签署《对帐确认单》,确认被告尚欠27851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7851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1日为85994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鼎鑫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鼎鑫公司(甲方)与精彩公司(乙方)签订《鼎鑫担保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鼎鑫公司委托精彩公司完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丰德羊西中心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包干价460000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预付款230000元,主体完成支付138000元,甲方正常使用后10天内支付69000元,余款23000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后支付,其中甲方应按时支付进度款,若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部份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4月30日,双方又就增加消防改造及中央空调系统签订《补充协议书》,增加工程费用为118000元。后因工程涉及部份工艺调整和新增项目,双方于同年7月31日再次确认增加工程费用103512元。上述工程费用合计681512元。合同签订后,精彩公司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装修施工。2014年8月21日,鼎鑫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庭审中,鼎鑫公司自认精彩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5月27日支付款项230000元、173000元。2014年11月5日,双方签署《对帐确认单》,载明截止当日,鼎鑫公司欠精彩公司款项278512元。但鼎鑫公司未再付款。
上述事实,有精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鼎鑫公司工商信息、《鼎鑫担保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鼎鑫担保办公室装饰增项部分说明、工程验收单、对帐确认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精彩公司与鼎鑫公司所签订的《鼎鑫担保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精彩公司按约进行了装修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对帐确认单》明确了鼎鑫公司所欠款项278512元后,鼎鑫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故对精彩公司要求鼎鑫公司支付装修款278512元的诉讼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按日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在《鼎鑫担保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由于就后续的增项项目部份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对帐确认单》等都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自双方对帐之日即2014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综上,精彩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785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64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68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承担568元,被告成都市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500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精彩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进
人民陪审员万晓霞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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