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349号

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波,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市。

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小江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