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106360274Q。
法定代表人:刘占波,执行董事。
***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冀0705民初1618号张军诉***、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冀0705民初16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