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106360274Q。

法定代表人:刘占波,执行董事。

***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冀0705民初1618号张军诉***、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冀0705民初16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