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813号 被执行人: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2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