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二道河子村,联系方式0314-61009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联系方式0313-60103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81号,联系方式0315-27930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3民初351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