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号珞珈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洪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3090318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发票人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湖北银行黄石分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左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熊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