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立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凯立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2803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凯立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北环工业区A区东兴道北延线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天津市凯立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告2011年5月至2014年在被告处工作,4月初被告知解雇,2015年9月份劳动部门将建筑工程类注册证书(须年检)要回,但是网上信息不给予变更调出同时被告还未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故诉求被告将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网上信息予以变更调出并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返还原告。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系依据其与被告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引发,二者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广义理解:应含注册证书网迁与资格证书返还),原告的诉请事由应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争议范围,并非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事由(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治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回广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