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5289X。
法定代表人石信康。
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环城南路1666号世纪东苑7楼7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0500844。
法定代表人陈嘉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款751047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磊
审 判 员  徐小娟
审 判 员  陈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王立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