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代响亮、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代响亮,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0084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7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响亮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响亮执行款5802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