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破申74号
申请人: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4987290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二村。
法定代表人:朱籽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云祥,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80500844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环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嘉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戎 绒
审 判 员 刘志刚
审 判 员 孙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