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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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0500844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环城南路1678号7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特2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1755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鑫中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10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