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3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欧。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融丰大厦v>
法定代表人:王遵义。
被执行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存款180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