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金水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欧。
被执行人: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5号楼A座508。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关于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调字第12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4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和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