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8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富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西一路XXX号B楼B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富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沪0115财保569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钦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64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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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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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