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230号之一
原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烘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支付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若瑶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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