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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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919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周攀,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0号大街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37024T。
法定代表人:刘洪炉。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宏业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14576452。
法定代表人:徐凤林。
被告: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陵东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0C222T。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
被告:常州市恒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529830XL。
法定代表人:高磊。
被告:浙江硕维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0号大街566号2幢1层-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X1LE9F。
法定代表人:刘洪炉。
原告***与被告***、周攀、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硕维轨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攀、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硕维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攀、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硕维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洁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鉴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