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终3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合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道环丁路1428号1幢130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20号大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合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3231.5元,由***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