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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终3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合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道环丁路1428号1幢130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20号大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合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硕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3231.5元,由***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