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8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东)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41094。
法定代表人: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9月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大田支行于2011年5月26日签发,票号为0010004121363555,到期日为2011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妃
审判员金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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