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周才长与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10157号
原告:周才长,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大道(东)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41094。
法定代表人:章涛。
原告周才长与被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周才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补办社保登记,并依法补缴2012年7月至2016年2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16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依法向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追缴,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线索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至今被告未为原告补办社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才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月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何佳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