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9884号
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涛。
委托代理人:郑志慧。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仁富。
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诉讼保全费1260元,合计2890元,由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玲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敏